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公楼(东)决字[2025]第0756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涵西街道东埕尾1*******,现住汨罗市罗江镇红花*******。
  现查明:2025年6月26日5时许,违法行为人吴×酒后前往××××××××酒吧找其女朋友尹×,其乘坐电梯上了三楼后,发现尹×与另一男子聊天,遂上前殴打、掌掴尹×,后二人被STEP酒吧安保人员扯开。二人被分开后,尹×为感谢安保人员,遂请客以上人员前往×××餐厅吃东西。吴×得知后,前往×××餐厅,并在×××餐厅找到尹×后对尹×掐脖子。经鉴定,尹×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监控视频、鉴定意见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