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公(安)决字[2025]第0345号

  被处罚人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安江*******,现住湖南省洪江市安江*******。
  现查明:2025年7月1日15时许,在洪江市xx乡xx村一民房内,蒋x在蒋x为参赌人员胡x兵提供20000元赌资的过程中实施帮助,蒋x未获利。
  以上事实有蒋x的陈述和申辩、同案人的陈述、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蒋*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洪江市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