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麓)决字[2025]第1184号
被处罚人陈**,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望城区茶亭*******,现住岳麓街道左家垅村*******。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陈XX在长沙市岳麓区左家垅XX巷子经营一家XX便利店,为图财于2025年5月份同意他人(未到案)以每月500元价格在其经营的便利店内摆放一台打渔机(经鉴定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备,2人坐)。2025年6月份以来,违法行为人刘XX、李XX多次在违法行为人陈XX经营的该便利店内利用打渔机进行赌博。2025年7月1日13时许,违法行为人刘XX、李XX在该便利店内利用打渔机进行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及同案的陈述、检查笔录、查获的赌博机、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备认定书、提取笔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现场照片、身份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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