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刑)决字[2025]第1613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沙市*******,现住湖南省浏阳市沙市*******。
现查明:罗XX多次吸食含临时管制物质替来他明成分的电子烟,如:1、2025年1、2月份的一天, 罗XX伙同王XX、陈XX在XX镇街道上,陈XX驾驶的车内一起吸食了替来他明; 2、2025年3月份的一天,罗XX伙同王XX、陈XX在XX市XX区以民宿内一起吸食了替来他明; 3、2、2025年3月份的一天,罗XX伙同王XX、陈XX在XX市XX区以民宿内一起吸食了替来他明。 经提取罗XX毛发进行检测,检出替来他明成分。
以上事实有1、罗XX的陈述与申辩;2、毛发检测结果;3、到案经过;4、现实表现证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警告,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浏阳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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