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石)决字[2025]第0591号

  被处罚人石**,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现住双清区步步高新天*******。
  现查明:石×园于2023年7月在××新世界A6栋和××云府、××云玺经营××民宿,××民宿在尚未取得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石×园系民宿法人代表和实际经营者。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石**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