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刑)决字[2025]第0962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龙山县民安*******,现住长沙市望城区富基*******。
  现查明:2025年6月26日,违法行为人黄××在明知不能出租、出借电话卡给他人使用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仍将自己办理的两张电话卡提供给他人使用,非法获利70元。其中158××××3564电话卡关联长沙市公安机关芙蓉分局立案侦查的曾××被诈骗案,涉案金额22796元。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与到案经过;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收款记录;电话卡主体信息;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