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鹤公(湖天)决字[2025]第0775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现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
现查明:2025年07月03日04时许,违法行为人张X龙在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XXX府附近往停在路边的二十多辆汽车驾驶位反光镜上贴印有“同城约炮”等字样涉黄小卡片。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到案经过、现场指认笔录、视频监控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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