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郴)决字[2025]第1491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
现查明:2025年07月03日凌晨2时许,受害人何XX站在郴州市XX区XX路XX酒吧门口的楼梯处,违法人匡XX误认为何XX是其一个朋友,于是上前用左手拍了一下何XX的屁股,并将手搭在了何XX的肩上,何XX将匡XX推开,且将匡XX拍自己屁股的事情告诉了旁边的丈夫何XX,违法人何XX与匡XX因此事发生了争执,何XX对着匡XX的大腿踢了一脚,李XX上前劝架被匡XX打了一拳头部。经人身检查,匡XX和李XX无外伤。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询问笔录、人身检查照片、监控视频截图和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被侵害人匡吉庆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情节较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何**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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