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交)决字[2025]第0874号
被处罚人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现住湖南省长沙县黄花*******。
现查明:2025年04月18日04时35分许,柳XX驾驶湘AXXX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长沙市XX区XX路XX路交叉路口至XX路XX交叉路口时,遇我队执勤民警检查,其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99毫克/100毫升,民警将其带至湖南XX医院提取血样,后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出具长公物鉴(理化)字【2025】XXXX号检验报告,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3毫克/100毫升,柳XX实施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查,柳XX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且情节显著轻微,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于2025年5月21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经查,柳XX于2017年5月23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长沙市交警支队查获,并于2018年3月30日接受了处罚。综上所述,柳XX实施了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且曾因饮酒后驾驶被处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430102-XXXXXX号强制措施凭证,2、呼气酒精测试单,3、血样检验报告,4、不予立案通知书,5、第一次酒驾的处罚决定书,6、公安网查询记录,7、当事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柳**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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