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望)决字[2025]第1149号
被处罚人张**,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冷水江市冷*******,现住长沙市天心区书院*******。
现查明:2025年3月21日、3月22日、3月29日、违法行为人张××伙同曾××、杜××、王××等人在长沙市开福区北辰三角洲E7区5栋1单元4204房吸食笑气。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张某彤等人的陈述;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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