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侯)决字[2025]第1613号

  被处罚人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南县浪拔湖*******,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江××常年经营一家名为“××××”的摊位车,并经常违规摆放在××路与××路交叉口东北角的机动车道上。2025年7月2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江××在明知上述地有整治行动,城管在上述地执法的情况下,仍拒不配合执法,且在摊位车中拿出水果刀阻碍城管执法。过程中,左手反手握刀的江××划伤了正在执法的城管队员右手臂一刀。后被民警当场抓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江××的询问笔录、受害人刘××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提取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相关材料、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身份信息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江**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