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交)决字[2025]第1121号

  被处罚人许**,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现住湖南省耒阳市
  现查明:2025年05月22日20时36分许,许××驾驶一辆湘C×××××的小型面包车沿耒阳市德泰隆路行驶至神龙医院门前路段时,被我队巡逻执勤人员查获,疑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我队民警陈×、金×现场对驾驶员许**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24mg/100ml,经查,驾驶员许××为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许××驾驶车辆照片、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第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许**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