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桂)决字[2025]第0568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
  现查明:2025年7月2日晚上21时许,但××、李××、黄××、杨××四人来到株洲市荷塘区××茶餐吧205号包厢赌博打麻将,玩法为深圳麻将,每局只能自摸不能接炮,自摸为30元。但××携带1500元现金,李××携带2300元现金,黄××携带700元现金,杨××携带2000元现金。至查获时,但××剩余赌资为2100元,李××剩余赌资为2800元,黄××剩余赌资为100元,杨××剩余赌资为1500元,四人到案后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指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株洲支行三二〇分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