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月)决字[2025]第0433号

  被处罚人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白羊*******,现住湖南省临湘市白羊*******。
  现查明:违法人员鲁**自2025年开始吸食依托咪酯,2025年3月18日因吸食依托咪酯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查获并行政拘留。被处罚后不思悔改,继续吸食依托咪酯毒品。2025年6月26日,鲁**在岳阳楼区购得掺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烟弹,并于6月27日凌晨在岳阳县荣家湾镇荣湖城附近的路边上独自以抽电子烟的方式吸食了依托咪酯。鲁**到案后经提取其新鲜尿液进行依托咪酯试剂检测,检测结果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鲁**的陈述与申辩;毛发检测报告单;尿液检测结果;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2024年5月,违法行为人鲁**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岳阳楼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2024年11月鲁**因寻衅滋事,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从重处罚;鲁**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减轻处罚。。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鲁**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