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公(城)决字[2025]第0143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现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
现查明:20xx年xx月xx日晚凌晨,违法行为人黄xx在芷江xxxx吃完夜宵回家,路过芷江xxxx的时候,临时起意,将停在路边一辆车牌号为xxxxxxx的白色货车的车顶篷布盗走据为己有。经鉴定,被盗的篷布价值为100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1,受害人的陈述;2,违法行为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指认笔录;5,监控录像;6,被盗篷布的价格结论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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