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公(白)决字[2025]第0310号

  被处罚人赵**,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山县白果*******,现住湖南省衡山县白果*******。
  现查明:2025年6月20日17时许,赵X华因邻居周X后院内的桃树影响其家的房屋采光与周X发生纠纷引发争执。周X在自家院内持手机拍摄视频,赵X华走入周X家院内,用手打掉周X的手机,又用脚将手机踢开,导致周X的手机屏幕、外壳损坏(可继续正常使用)。被损坏的手机为2022年购买的华为Mate20 Pro,损失价值为400元左右。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频监控截图、手机损坏照片、桃树位置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赵**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山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