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北)决字[2025]第0598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苏仙区坳上*******,现住郴州市苏仙区坳上*******。
  现查明:2025年7月3日凌晨2时许,违法行为人陈×在桂阳县龙潭街道欧阳海大道桂阳县××××旁,使用其在网上购买的刷钩及别子,将受害人郑××经营的麻将馆卷闸门门锁打开,并进入到麻将馆内实施调换麻将机内麻将子,导致受害人郑××麻将馆卷闸门的门锁损坏。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现场监控视频及现场勘察笔录等证据证实。
  2013年1月为赌博提供条件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依法裁决行政处罚罚款500元,2014年1月为赌博提供条件被郴州市资兴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依法取保候审,2022年5月因赌博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依法行政拘留十五日, 2022年6月因涉嫌赌博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依法行政拘留十五日, 2024年9月我因破坏别人门面的门锁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桂阳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桂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