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高公(黄)不决字[2025]第0125号
违法行为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现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
现查明2025年4月2日17时许,违法行为人周**为图财,违反相关规定在长沙市望城区白沙洲街道台铃电动车门店以808元价格收购犯罪嫌疑人陈英盗窃所得电动车一台,该电动车已由周**退还给被害人郭海云。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被害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现场辨认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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