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岸)决字[2025]第0961号

  被处罚人贺*,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两丫*******,现住长沙市芙蓉区旺德*******。
  现查明:2025年06月27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贺×在长沙市芙蓉区×××××××××地铁6号线2C出入口附近,趁无人注意时,将受害人刘××停放的一辆白色凤凰牌自行车(未上锁)盗走,得手后将该自行车据为己有。2025年07月03日贺×被公安机关抓获,该自行车已追回并发还受害人。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检查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天网视频截图;指认现场照片;物证照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贺*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