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芦(贺)决字[2025]第0501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现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
  现查明:2025年6月29日下午18时许,违法行为人李××窜至株洲市芦淞区××路30号麻将馆内,趁四周无人,以顺手牵羊的方式将易××放在麻将桌上的一台蓝色vivo手机盗走给自己使用,被盗手机价值300元左右。2025年7月3日,违法行为李××投案,经询问,其对盗窃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主动将手机归还,取得被侵害人的谅解。另查明,违法行为人李××因盗窃罪于2021年被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询问笔录,受害人询问笔录,提取笔录,对案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