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西)决字[2025]第0320号
被处罚人张**,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沅陵县城东*******,现住湖南省沅陵县城东*******。
现查明:2025年06月30日16时许,在沅陵县沅陵镇XX街XX堂三楼游乐场内,张XX与黄X因为小孩游玩问题发生争吵,后张XX因气不过,遂上前扯黄X头发并将黄X推倒在地,张XX转身离开时黄X拉住张XX,张XX转身又将黄X推到在地。经诊断,黄X头皮挫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沅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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