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定公(沅)决字[2025]第0708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
  现查明:罗XX曾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出所后仍不能戒除毒瘾。 2025年6月27日15时许,罗XX在永定区XXX乡XX村家中,采取烧烤的方式伙同他人共同吸食了价值400元钱的毒品海洛因。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及申辩、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前科材料、吸毒成瘾认定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2021年因吸食毒品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