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五)决字[2025]第0960号
被处罚人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新泉*******,现住湖南省湘阴县新泉*******。
现查明:2025年04月14日,违法行为人蒋××在明知不能将银行卡出借出售给他人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531××××××××8607,户名:蒋××,开户行:长沙市芙蓉区农业银行长沙五一大道支行)出借给他人使用,非法获利188元。该银行卡关联到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办理的黄××被诈骗案,涉案金额1390元。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受害人的报案材料;银行卡、支付宝流水及开户信息;物证照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蒋**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