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徐**,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茈湖*******,现住益阳市赫山区人民*******。
现查明:2023年11月,曹XX邀请徐XX一起坐庄收码民的单子,输赢对半分,徐XX认为有利可图遂答应与曹XX一起坐庄,并协商由徐XX管账、曹XX负责收单,2023年11月份至2024年4月3日期间,徐XX与曹XX共计收到码民码单297584元,中奖赔付码民共268235元,徐XX非法获利16349元。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时间。徐**因犯赌博罪于被我局刑事拘留11日,故折抵行政拘留11日。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十六条规定,徐**参与“地下六合彩”“赌球”“扳砣子”“斗牛”“三跟(公)”“推牌九”等方式的赌博坐庄,或者单注金额一百元以上或全场输赢额一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徐**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益阳市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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