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绥公(长)决字[2025]第0289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绥宁县长铺子苗族*******,现住绥宁县长铺子苗族*******。
现查明:2025年7月2日14时许,绥宁县长铺子哨xx村村民彭**在绥宁县长铺镇便民工程队麻将馆内用扑克牌玩“三公”进行赌博以5元至20元不等下注,输赢上百元,彭**携带200元钱坐向参与赌博20分钟,没有输赢。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绥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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