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公(霞)决字[2025]第0194号
被处罚人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炎陵县鹿原*******,现住湖南省炎陵县鹿原*******。
现查明:2025年6月17日19时许, 违法行为人刘××电话联系罗××妻子刘××,称罗××在外与其他女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罗××得知此事后到炎陵县霞阳镇××路××市场附近找到刘××,二人因此事在××市场附近的马路中间发生推搡,后刘××朝罗××头部打了一拳,同时罗××也朝刘××头部打了一拳,随后二人扭打在地上。段××在现场看到朋友刘××被打,于是用拳头打了罗××背部附近共计三下,并用脚踹了罗××肩膀。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监控视频、伤情照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四)项之规定,违法行为人段**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违法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段**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炎陵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炎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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