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新)决字[2025]第0432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新墙*******,现住湖南省岳阳县新墙*******。
  现查明:2025年5月7日晚刘x与余x阳(待查)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宇盟酒店内吸食带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当晚刘x找到余x阳要了一个满油的依托咪酯烟弹和一根电子烟杆。2025年6月17日,刘x在自己家中(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新墙镇高桥村水库片光明组18号)吸食余x阳给的依托咪酯烟弹。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x的陈述与申辩,提取笔录及毛发检测呈阳性报告单,尿液检测呈阳性照片,现场检测报告,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刘*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吸食毒品的违法事实,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巴陵农商行岳阳县分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