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公(汨)决字[2025]第0663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汨罗*******,现住湖南省汨罗市汨罗*******。
现查明:2025年5月10日18时许,违法行为人王*与父亲王建中得知被侵害人聂高在汨罗镇胡子土鲫鱼店就餐,便找聂高讨要借款,聂高见状就想逃跑,王*便向前用左手抓着聂高的右手,随后王*的父亲王建中拿出携带的约30公分长的钢筋棒,敲打被侵害人聂高的头部、肩部、背部等位置,后王*再次用右手推搡聂高的皮胸、头部,经法医鉴定被侵害人聂高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王*的陈述和辩解;2、被侵害人聂高的陈述;3、法医鉴定;4、户籍基本情况;5、胡子土鲫鱼饭店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汨罗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