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交)决字[2025]第0629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市龙山*******,现住湖南省祁阳市龙山*******。
  现查明:2025年1月10日18时许,谢**驾驶粤BKQ855小型越野客车在祁阳市祁阳大道元结路口地段,与一辆重型半挂车发生刮擦。祁阳市交通警察大队经开区中队值班民警接警后迅速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发现小型越野客车驾驶员谢**有饮酒驾驶嫌疑,随后对其进行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20mg/100ml,之后值班民警将谢**带至祁阳市新中医院抽取血样备检。期间谢**出示伪造的张小军驾驶证,并在酒精呼气测试单、公安交警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袋签上张小军名字并按手印。后值班民警口头传唤谢**到交警大队经开区中队接受调查,到达交警队后,谢**主动交代冒充张小军事实。经核实比对,粤BKQ855小型越野客车驾驶员为谢**,身份证号为:432930196712185434,后值班民警将谢**带至中医院,并在酒精呼气测试单、公安交警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袋上重新签上谢**的名字并按手印。2025年1月15日经永州潇湘司法鉴定所对谢**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结果是137.0mg/100ml,其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2025年1月22日,经大队集体研究,谢**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事故认定书编号:第431121120250000018号)。2025年2月5日,祁阳市公安局对谢**涉嫌危险驾驶案刑事立案侦查,2025年3月10日,祁阳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起诉至祁阳市人民检察院,2025年3月18日,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谢**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有异议将该案退回祁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5年3月26日,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做出复核结论,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谢**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认定书编号:第4311211202500000181号)。2025年4月1日,祁阳市公安局以谢**涉嫌危险驾驶案一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决定撤销该案。经核实,谢**于2018年9月3日因危险驾驶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此次违法行为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及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谢**的供述和辩解,公安机关网上查询结果、现场查获照片及视频资料、查获经过、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永州潇湘司法鉴定所对谢**血样检测结果、户籍资料、证人证言、祁阳市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重新调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谢**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5日。
  履行方式:由祁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祁阳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