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岳公(含)不决字[2025]第0164号

  违法行为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辰溪县火马*******,现住:湖南省辰溪县火马*******。
  现查明为图财,自2025年6月初,唐X响在其所经营的岳麓区裕园小区D8栋理发店内为他人放置礼品打鱼机提供场所。经鉴定,该台礼品打鱼机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2025年6月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时,现场未发现游戏玩家,2025年7月3日,唐X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以上事实有唐X响本人陈述、指认照片、检查笔录、扣押文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