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马)决字[2025]第0527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马田*******,现住湖南省永兴县马田*******。
现查明:2025年05月18日早上8时许,刘**因取快递纠纷到永兴县马田××快递找老板邝××理论,因没有等到老板,于是从快递站拿走一个便携打印机和一根电源线往马田×街方向回家,后路上遇到邝××,邝××看到刘**手上拿着其店子里的东西,要求刘**归还,双方发生争执,刘**用手上的雨伞敲打邝××的头部和腿部,导致邝××受伤。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因违法人员已满70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永兴分行(城关镇干劲路47号)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