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攸公(桃)决字[2025]第0545号
被处罚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攸县桃水镇*******,现住湖南省攸县桃水镇*******。
现查明:2024年8月,违法行为人朱**在抖音上认识李艳(身份暂未核实),应李艳的要求,朱**帮助李艳购买虚拟货币,且李艳许诺朱**,会给予其购买金额3%的好处。2024年9月,朱**提供自己的一张建设银行卡(卡号:6236682940000467536)、一张邮政银行卡(卡号:6217995520001765757)接收在李艳安排下转来的资金(实为多起诈骗案中的涉案资金)共234785元,后通过微信转账、银行卡转账、取现转存等方式转出223927元至李艳指定的账户中。朱**从中获利5000余元。
经查:朱**名下邮政银行卡系“2024.11.05郑州市郑东新区曹××被诈骗案”的涉案账号,接收曹××被诈骗资金135845元;建设银行卡系“李××被诈骗案”的涉案账号,接收李××被诈骗资金266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银行账单、微信流水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朱**罚款壹万圆整,没收违法所得(伍仟圆)。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攸县支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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