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绥公(长)决字[2025]第0290号

  被处罚人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绥宁县长铺子苗族*******,现住绥宁县长铺子苗族*******。
  现查明:2025年7月2日14时许,绥宁县长铺乡游xx村民龙**在绥宁县长铺镇便民工程队麻将馆内用扑克牌玩“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以5元至20元不等下注,被处罚人龙**携带100元钱坐向参与赌博,获利3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视频资料、同案人员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龙**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绥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