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黄)决字[2025]第0721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河北雄安新区安新*******,现住河北雄安新区安新*******。
  现查明:2025年7月1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杨×在路过××酒店外面的快递室时,盗窃了放在快递室里受害人刘×在网上购买的“周大生玉手镯冰种飘蓝花手镯宽阳绿贵妃翡翠处理手镯少女玉手镯59-60mm”快递包裹,该包裹价值746元,违法行为人杨×于2025年7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以上事实有受案记录、证人证言、受害人的陈述、视听资料、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醴陵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醴陵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