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鹤公(城南)决字[2025]第0776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中方县新建*******,现住湖南省中方县新建*******。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杨X喜于2012年开始吸毒,因吸毒多次被公安机关处理,2017年7月,因吸毒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处以强制隔离戒毒。2025年06月30日22时许,杨X喜伙同蒲X爱、向X山在怀化市鹤城区中心市场蒲X爱家中以烧板的方式吸食价值350元的毒品海洛因。2025年7月3日,民警在怀化市鹤城区湖天一色将杨X喜查获,经对杨X喜进行尿液检测,结果为吗啡类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检查笔录、尿样检查结果、前科资料、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送湖南省怀化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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