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壶)决字[2025]第0531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石门县壶瓶山镇大*******,现住石门县壶瓶山镇大*******。
现查明:2022年上半年,邓XX在网上交友时将自己注册的微信账户(微信昵称:好X来,微信账号:hd××××××67)出借给他人使用至今。2024年10月,对方通过该微信账户及账户内绑定的邓XX名下尾号为5××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卡进行诈骗,至受害人李XX向该银行卡内转账5次,共计转账130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银行流水、受害人相关材料、出借微信账户信息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邓**罚款壹万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门县公安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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