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望)决字[2025]第1148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江苏省镇江市新区*******,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
  现查明:2025年3月21日、2025年3月22日、2025年4月8日,违法行为人王某锦伙同曾某龙、杜某欣、张某彤等人多次在长沙市开福区北辰三角洲E7栋5栋1单元4204房吸食笑气;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王某锦、张某彤等人的陈述;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