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交)决字[2025]第0875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城步苗族自治县西*******,现住城步苗族自治县西*******。
  现查明:2024年12月14日03时40分许,刘XX驾驶湘AXXX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长沙市XX区XX路与XX路交叉路口至XX路与XX路交叉路口路段时,遇XX交警大队民警检查,其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43毫克/100毫升,已经达到了饮酒驾驶的标准。经查,刘XX曾于2021年09月0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长沙市交警支队查获,并于2021年09月09日接受处罚。综上所述,刘XX实施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430102-XXXXXX号强制措施凭证,2、呼气酒精测试单,3、第一次酒驾的处罚决定书,4、公安网查询记录,5、当事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