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公(谢)决字[2025]第0586号
被处罚人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鼎城区谢家铺镇东*******,现住谢家铺镇东湖山村*******。
现查明:2025年07月02日晚19时许,易某某驾驶一台白色无牌女士摩托车行驶在省道317线82公里200米谢家铺镇某某村路段时,看到交警设卡并发出让其停车的指令时,因担心其无牌的摩托车会被扣押,遂决定加速闯卡,在闯卡过程中,易某某所驾驶的摩托车撞倒了正在执行职务的民警杨某某,造成杨某某右小腿胫骨位置处出血和红肿。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陈述;2.受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易**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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