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南)决字[2025]第1118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南京镇南京村17*******,现住南京镇南京村17*******。
现查明:2025年5月份,邓xx从邓xx口中了解到可以申请到无息扶贫贷款后,邓xx在邓xx的指导下下载并注册了“梦之家”软件,后一名讲普通话的男子联系邓xx,称邓xx已被国务院扶贫项目选中,可以申请50万元扶贫贷款,后在对方的指导下,邓xx将转入其名下的122500元被诈骗来的资金在衡阳市区一农业银行取现后,将现金交给对方。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受害人材料、转账取现记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玖仟捌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华融湘江银行耒阳支行缴纳罚款玖仟捌佰圆整;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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