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三)决字[2025]第1326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北省浠水县汪岗*******,现住湖北省浠水县汪岗*******。
  现查明:王XX曾因犯盗窃罪被浠水县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6个月于2025年5月3日执行刑罚完毕。 2025年6月30日23时许,违法行为人王XX驾驶一辆自行车到平江县三市镇XX村XX仙庙内,用撬锁的方式撬开庙内的功德箱盗走箱内400余元现金。2025年7月1日0时许,王XX驾驶自行车经过平江县三市镇XX村钟XX住宅前时,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盗走钟XX晾在房门口的两件短袖。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王**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指认笔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王**在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违反治安管理,应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