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定公(永)决字[2025]第0707号
被处罚人余**,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
现查明:2012年4月6日,因吸毒毒品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区分局行政拘留12日;2021年9月25日, 因吸食毒品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3年12月21日,我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武陵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并处罚金四千元;2020年3月31日,我因贩卖毒品被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25年7月1日下午,违法行为人余x云伙同邓x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北正街北门外巷邓x的出租房内采用烧烤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经有毒品检测资质的民警检测,两人尿检结果均显示:甲基苯丙胺类毒品成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尿检报告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余**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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