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直(交)决字[2025]第0119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潭府*******,现住湖南省大祥区铜陵*******。
  现查明:2025年06月06日21时08分许,刘某某驾驶湘EVLX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邵阳市大祥区敏州西路线管所地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63mg/100mL。经查证,刘某某于2025年04月0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处,驾驶证被暂扣,此次系驾驶证暂扣期间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公安内网查询资料、询问笔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前次饮酒驾车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5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