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禁)决字[2025]第1147号
被处罚人何*,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灶市*******,现住长沙市开福区清水*******。
现查明:2025年3月31日3时许、2025年4月7日2时许、2025年4月11日3时许,违法行为人何某自己购买笑气后在长沙市开福区华远华时代B座16054房里吸食; 2025年6月11日凌晨,何某与田某蓓等人在长沙市开福区阳光城檀悦4栋2122房吸食了笑气。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何某的陈述、尿检报告、手机提取数据、到案经过、指认现场照片、户籍信息、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何*到案后,如实陈述,并交待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违法人员,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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