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公(迁)决字[2025]第0180号

  被处罚人代**,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保靖县毛沟*******,现住湖南省保靖县迁陵*******。
  现查明:2024年10月4日至2024年11月24日期间,违法人代**多次在保靖县迁陵镇东辉商业城1楼动漫城以玩孙悟空游戏机的方式进行赌博。代**给动漫城收银微信“pengjigang888、peng20021011、peng13135092122”转账赌资365366元,从“pengjigang888、peng20021011、peng13135092122”结算赌资113400元,累计输了251966元。代**的行为构成赌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违法人代**的陈述、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代**主动到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代**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保靖县信用联社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保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