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公(桃)决字[2025]第0659号
被处罚人熊**,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桃林*******,现住湖南省汨罗市桃林*******。
现查明:2025年04月8日、04月11日以及05月27日,违法行为人熊××三次到胡××家对其进行辱骂。05月27日,违法行为人携带事先购买的扩音喇叭到胡××家循环播放辱骂音频。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熊××的陈述与申辩;2、受害人胡××的询问笔录;3、证人胡××的询问笔录;4、现场照片;5、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熊**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汨罗市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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