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田**,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现住益阳市资阳区长春*******。
现查明:2025年05月02日02时10分许,田**驾驶湘HEC715号二轮普通摩托车沿幸福渠路由东往西行驶,当车行驶至益阳市资阳区幸福渠路与致富路交叉路口路段时,与由祝德丰驾驶的正在该路段掉头湘HDX6689号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田**受伤。事发后,民警在现场对事故双方驾驶员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田**的检测结果为53mg/100ml。随后在民警的陪同下于当日03时在益阳市人民医护由医护人员提取其血液样本。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田**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53.3mg/100ml,经湖南省公安管理交通综合平台查询田**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于2018年09月28日被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2年05月2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在事故发生期间田**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文书、饮酒记录查询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现决定对田**行政拘留七日。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田**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田**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2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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