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宋)决字[2025]第0566号
被处罚人贺**,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
现查明:2025年7月1日凌晨4时许,违法行为人贺**在株洲市荷塘区宋家桥街道办事处宋家桥村铁道口(株浏路口高架桥往明照街道办事处方向下桥右侧靠近铁路),趁人不备分两次盗窃共计4包水泥(中材牌,50KG),价值约90元。随后将水泥带回家中,用以和沙子修葺围墙。案发后,民警电话联系贺**,其主动到公安机关陈述事实,并赔偿受害人损失。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陈述和申辩、受害人证词、监控截图、对案笔录以及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自首、赔偿受害人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贺**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株洲支行三二〇分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