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黎)决字[2025]第1612号

  被处罚人陆**,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中和镇甲化村务朝*******,现住中和镇甲化村务朝*******。
  现查明:2025年07月02日09时许,违法行为人陆某某窜至长沙市雨花区黎托街道圭塘河边上路上,通过蹲点守候,在××小区西门处,将被害人刘某某(87岁)手中一台约1000元的麦芒牌手机抢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陆某某的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提取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手机购买转帐记录;无违法犯罪前科查询截图照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陆**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