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余)决字[2025]第1119号

  被处罚人罗**,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蔡子*******,现住湖南省耒阳市蔡子*******。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罗XX于2025年6月13日凌晨3时许,与一名叫“伍X”的男子在耒阳市西湖游园附近一美宜佳超市门口,罗XX与“伍X”坐在“伍X”的奔驰车内,采用泡奶茶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咖啡”(苯二氮卓),罗XX于2025年2月初的一天,在其家中独自一人采用吸食电子烟的方式吸食了“依托咪酯”。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及申辩,同案人员的陈述及辨认,毛发检测报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